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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語言

公證服務

全球菁英翻譯社除了一般翻譯服務之外,亦承辦法院公證處之文書認證簽核業務。
不同於絕大多數其他同業,本社之公證業務文件一律送往「台中地方法院公證處」或「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而非與民間公證人配合。
本社於品質上要求極高,也因此口碑頗佳,而對於此類法院公證業務則因於需要嚴謹投入之心力、交通路程、辦理之耗費時間往往讓收費與付出不成比例,故而都是報著隨緣協助客戶一下的服務心態為之,客戶可依其對「公信力」及「品質」之個人認同與需求單位之要求自行斟酌。
服務範圍:
一般客戶若在不具翻譯能力的情況下自行送達公證文件,並以譯者身份提出申請,將非常有可能受到駁回,且有偽造文書之嫌。此外,每位公證人都有其定見,辦理過程中難免有須依公證人意見將譯文做調整再重新送件之需求,為了避免類似問題引起之紛爭,本社恕不接受僅做翻譯、而客戶自行送件之委託方式。
公證業務之主要承辦文件: 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宣誓書、移民文件、學歷證明、獎狀、成績單、畢業證書、結婚證書、單身證明、退伍令、良民證、醫療診斷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執照、權狀、銀行存款證明、在職或離職證明、資產負債表、不動產鑑定報告、稅單、公司設立登記表、合約章程、判決書、體檢表、公文、合約書等。
台灣地區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證/認證相關規定如下:
1. 由翻譯者(請求人)親自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到場辦理,請求人須具有翻譯能力。
2.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外國作成之文書(如外國學校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外國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及結婚證書等等),該文書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始可辦理。(依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院信文速字第0930103556號函)
3.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私文書,公證人須至發證單位查證,故須向發文單位轄區所在地之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辦理。例如,若需要翻譯某公司之離職證明書,而該公司位於台中市,則因於轄區所在地係在台中市,故而僅能洽台中地方法院公證處或台中市之民間公證人辦理。(依據:公證法第七條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4. 翻譯之原文文件如係公文書,例如出生證明、戶籍謄本、駕駛執照等,一般而言公文書無轄區之分,可由譯者持原文及譯文逕洽任何縣市公證人辦理。客戶可先將原件正反面拍照或掃描後由 email 或 Line 傳過來估價,確定委任後將原件寄過來,俟辦理完成後即可當天掛號寄交,快速方便
5. 翻譯內容須依照原文文件全部翻譯,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經翻譯者修正後始得辦理。(依據:公證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
6. 關於國外文件是否可直接翻譯並辦理公證,依規定凡國外開立的文件有回台辦理公證之需求者皆須先到台灣駐當地辦事處辦理驗證、並蓋驗證章,方可回台進行公證,如無驗證章則於法不予受理。

營業類別

多國翻譯
多國口譯
公證/認證
聽打逐字稿
多國語文打字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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